应世界银行集团国际金融公司(IFC)中国项目开发中心(CPDF)的邀
请,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郭树言为团长、全国人
大财经委委员杨晓堂为副团长的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融资租赁立法考察团一
行7人于2006年5月10至24日赴芬兰、俄罗斯和瑞士进行融资租赁立法考察。
期间,考察团先后走访了三国融资租赁行业协会、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信
用评级机构、不同类型的出租人和承租人等单位,并与部分专家学者进行座
谈,听取他们对融资租赁业有关情况的介绍并进行业务交流。
考察团对三国融资租赁业进行了比较全面的考察,如关于融资租赁的定
义、租赁物范围和取回占有、关于融资租赁业的监督管理、关于融资租赁的
促进等。各国对融资租赁的定义大致有三种模式:大多数国家从法律形式角
度定义,少数从经济实质角度定义,还有的将法律形式和经济实质相结合进
行定义。三国对取回占有租赁物问题都非常重视,尽管国内信用环境都很好
,但仍做出了一些特殊安排,以确保出租人行使取回占有权。在直接税方面,三
国均赋予融资租赁以加速折旧的税收优惠,均允许融资租赁企业比照金融机
构的标准计提呆账准备金,并可以在税前扣除。
从芬兰、俄罗斯和瑞士情况看,融资租赁对一国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不
可低估,特别是在鼓励企业设备投资和更新改造、促进制造商产品销售、拓
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以及优化承租企业资产负债表、提高其资金使用效率等
方面效果明显。立法的最终目的是促进我国融资租赁的健康发展,为经济建
设服务。我国融资租赁法的立法过程本身也是对融资租赁业发展的一种宣传
和促进,通过立法能够提高社会各界对该行业的重视程度和认知水平,统一
各方面的思想和认识,有助于创造一个公平、健康和良好的发展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