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培训中心文件
商培训字〔2007〕24号
关于举办 “金融机构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实务操作高级研修班”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由中国银监会发布修订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将于2007年3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允许商业银行作为主要出资人发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并降低了进入金融租赁业的准入门槛。除了商业银行,新办法还规定租赁公司、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以及其他银监会认可的金融机构也可成为主要出资人。商业银行进入融资租赁行业,对银行本身及融资租赁行业都具有重要意义。对于银行有利于发挥资金优势,扩大客户基础,提高赢利能力,最终提升商业银行核心竞争力,也符合国际一些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商业银行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惯例;对于融资租赁行业,商业银行具有较丰富的专业人才、客户资源、营销网络、无形资产等方面的优势,进入融资租赁行业,必将更好地促进融资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更好地促进企业设备销售、技术更新乃至社会经济的更好更快发展。新办法的出台,对于我国及时履行和兑现入世承诺,使境内外银行在开办融资租赁业务方面享受到同等的“国民待遇”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提升金融机构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理论和实践水平,探索进入途径和模式创新,商务部培训中心与北京世纪讲堂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多次成功举办“融资租赁系列培训班”的基础上,决定对金融机构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进行研讨和技术培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时间地点
国家商务部培训中心,全封闭式培训,4月11日全天报到,4月12日-14日全天课程。
二、参加人员
各政府监管部门负责人;各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各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及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基金公司、证券公司、投资公司、担保公司、大型制造厂商及各类企业负责人等。
三、培训内容
(一)融资租赁政策解析
1.商业银行进入融资租赁公司的有关政策问题及直接和间接融资市场对中国租赁业发展的影响
2.国内外投融资机构介入融资租赁的投资方向和市场策略
3.融资租赁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中的技巧和重要作用
4.银行融资风险分析与租赁
5.中外融资租赁机构的竞争与合作
6.“两税合并”对内外资租赁企业的影响及对策略
(二)金融机构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实务操作
1.租赁公司的设立与组织结构
2.租赁项目操作流程
3.租赁项目尽职调查
4.租赁业务法律审查
5.租赁项目评审
6.租赁项目实施审核
7.融资租赁的风险管理
8.与租赁有关的财务基础知识
9.涉及租赁的有关法律法规
(三)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与融资租赁公司的战略合作
1.银行业在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地位和作用以及银行开展租赁等混业经营业务的可行性分析
2.融资租赁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中的技巧和重要作用
3.银行、制造商与融资租赁公司的合作模式解析
4.担保公司、商业银行和租赁公司创新合作模式解析
5.租赁如何与银行产品相结合,如何获得足够的资金来源以及经营中的资金如何更好的创造效益
6.银行退出风险的有效途径-银行信贷(租赁)资产证券化及银行实施租赁资产证券化融资的国际案例解析
7.基金、投资、信托、证券业、保险业、财务公司等非银行资金提供者如何与租赁公司合作模式分析
8.国内外银行和租赁公司合作的模式和经验介绍
四、授课嘉宾
全国人大财经委、商务部相关司局、银监会、国家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领导;国际及国内金融界、租赁界高层人士,国内外租赁专家等。
五、培训证书
培训结束考试合格后颁发商务部培训中心《“金融机构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实务操作高级研修班”结业证书》。会务处将毕业学员资料自动加入“全国租赁专业人才库”,该人才库可在国家商务部培训中心、中国总经理网进行查询,作为租赁企业用人参考。
六、报名方法
参会的代表每人缴纳培训费3900元,学习工具包300元。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报名参加者请将报名回执传真至会务处,会务处将根据报名回执寄发报到通知,告知具体乘车路线、日程安排等事项。
联系电话:010-58819160
传 真:
010-58819168 010-58819183
联 系 人:冯 涛
13683023351
电子信箱:FT518@126.com
商务部培训中心一部电话:010-69759898转3287
联 系 人:王育梅
附件:报名回执表(点击此处下载报名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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